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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肅省開發區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甘肅省開發區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gsrdw.gov.cn/newsDeail.html?id=35922

    7. 【法規全文】

     

    甘肅省開發區條例

    甘肅省開發區條例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開發區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

    《甘肅省開發區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甘肅省開發區條例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以及相關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產業園區,包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其他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建設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市場主導、集聚集約、綠色低碳、特色發展,將開發區建設成為高水平營商環境的示范區、深化改革的先行區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開發區的建設發展,研究解決開發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動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全省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考核評價等工作;商務、科技、工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類做好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化工園區等開發區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鼓勵開發區在政務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權益分配、招商引資和其他領域開展先行先試改革,積極借鑒國家級新區、經濟特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功能區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因推進改革、探索創新、推動發展、破解難題等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依規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權力、承擔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相應的經濟管理權限,制定開發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厘清開發區管理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有序剝離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職能。賦權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建立健全“管委會+公司”的運營模式,實現管運分開。開發運營公司承擔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產業培育、科創服務、資本運作、人才引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事項,提供專業化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組建專業公司,承擔建設、投融資等業務工作,鼓勵專業公司采取“區中園”“園中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開發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基金公司等市場主體參與開發區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職能機構。

    鼓勵開發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注重選拔配備熟悉經濟以及產業領域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面向省內外公開選聘;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探索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統籌使用;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開發運營公司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按規定實行人員雙向交流。依法依規推行以績效考核為核心的薪酬制度。支持開發運營公司建立更加靈活、市場化程度更高的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未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預決算按照部門預決算管理,納入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部門預決算并單獨列示;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預決算納入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預決算并單獨列示。

    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開發區的投入收益分配機制,或者通過獎補、專項資金等方式支持開發區滾動開發建設。

    開發區應當加強債務管理,控制債務規模,防止新增隱性債務。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債務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科技、工信等部門加強開發區統計工作,指導健全開發區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提高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十三條 國家級開發區的考核評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級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并組織年度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落實相關獎懲措施和省級開發區擴區、調區、升級、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據。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的開發區在項目資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動其升級為更高層級的開發區;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資困難、生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后的開發區,向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對無法完成整改任務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開發區,按照有關規定核減面積或者予以整合、退出。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本市(州)國土空間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市(州)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安全評價、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等要求,明確發展目標、主導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內容,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合理安排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開發區的設立調整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要求,具備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條件。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科技、商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工信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省級開發區擬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科技、商務等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工信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支持以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對區位鄰近、集中連片、產業關聯的產業園區進行空間和資源整合,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園區、機構、人員統一管理。

    開發區名稱、區位、面積等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六條 鼓勵已完成開發建設任務、工業或者新型產業用地比例低、產城融合程度高的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對已經完成開發建設任務且不具備開發新區域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設立程序報請批準后予以退出。

    第十七條 開發區邊界范圍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科學合理設置邊界范圍。開發區核準四至范圍和用地規模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開發區工業用地保障機制,優先保障開發區主導產業特別是先進制造業合理用地,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制度,作為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和開發區調整的重要依據。

    新增工業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支持開發區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廣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地方式,實行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新建擴建生產性用房或者多層標準化廠房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存量用地盤活機制,加大開發區批而未供、閑置、低效用地依法分類處置力度。鼓勵通過合作經營、自主開發、轉讓、收購儲備、流轉、協議置換等方式促進閑置、低效用地再利用。

    支持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合理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基礎服務設施,提升對開發區內企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保障水平。

    開發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界面應當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開發區內公用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投資。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電企業承擔。

    第二十條 開發區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規定,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要求。

    開發區應當根據產業特征和主要污染物類型,配套建設廢水、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建立健全環境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推動開發區企業協同開展污染治理,提升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和污染治理效能,實現廢棄物集中科學處置和綜合利用。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機構,開展環境污染治理、環境基礎設施運營、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服務。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統一協調指導,引導開發區因地制宜合理確定主導產業。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內開發區產業統籌布局,根據各地優勢和特色,推動開發區產業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開發區應當結合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和區位條件,圍繞全省重點產業鏈,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壯大優勢產業,引進培育新興產業,科學布局未來產業,打造具有甘肅特色優勢的現代化產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建立企業梯度培育庫,引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圍繞產業鏈、供應鏈加強上下游產業布局,打造相互關聯、相互支撐、共生互補的產業集群。

    第二十三條 支持開發區引進和培育科技咨詢、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認證、資產評估、現代物流、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技術服務、產業金融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法律服務、商務會展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為企業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高水平服務。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商務合作等服務,發揮專業指導、平臺紐帶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支持開發區與東中部地區建立承接產業轉移合作機制,鼓勵發展飛地經濟,采取合資運營、包干運營、托管運營等方式合作共建產業園區,積極承接東中部地區先進制造業,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開發區應當加強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提升利用外資水平,大力承接對外貿易加工產業,推動外資外貿提質增效。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國公司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服務各類國際合作產業園建設。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應當圍繞特色優勢主導產業加快打造綠色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裝備制造、生物醫藥、電子電器、數據信息、食品及農產品加工等專精特新產業園區,提升產業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應當加快推進制造業與工業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業態的融合,培育壯大數字產業,推動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鼓勵開發區內企業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網絡化聯接,建設工業互聯網平臺、智能工廠、數字車間等,推動產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應當推動建設綠色園區、零碳園區,發展綠電直連模式,提高綠色能源供給比例,健全綠色制造體系,培育壯大高效節能節水、先進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等綠色新興產業,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改造和節能節水降碳改造,推廣應用先進適用低碳技術與設備,創新綠色產品。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應當建設發展與主導產業相配套的科技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移轉化平臺等,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推動主導產業高端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制度,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資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向開發區集聚。

    開發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發布產業招商目錄,創新招商引資模式,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資承諾。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激勵、跟蹤服務機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責任制。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發區類型、規模等優化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模式;中小開發區可以不單獨設立政務服務中心,依托所在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為經營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和服務保障機制,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開發區就業創業,支持開發區內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共建合作,聯合培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在職稱評定、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兼職等方式參與開發區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工作,并依法取得收入報酬。

    第三十三條 鼓勵開發區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作科技創新發展、產業投資、創業投資等各類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支持民營企業依法參與開發區內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項目。

    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運營公司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運用債務融資工具、引進戰略投資、爭取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資規模。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三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開發區內經營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開發區內經營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開發區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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