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搡老熟女老女人一区二区-久久99热人妻偷产国产-欧美牲交videossexeso欧美-免费无码又爽又刺激高潮的动漫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6
    2. 【標題】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jrd.gov.cn/sylf/fggg/202511/t20251126_185527.s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37號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已于2025年1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2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利用和修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濕地類型包括淺海水域、沿海灘涂、紅樹林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內陸灘涂、森林沼澤、灌叢沼澤、沼澤地、沼澤草地等。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濕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同時適用水資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漁業、海域使用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協調機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將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采取措施保持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政策指導、監督管理,以及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的擬定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林業、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類型濕地的保護、修復、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以及有濕地分布的其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責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加強專業人才培養,運用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開展生態監測、濕地巡護、智慧監管等濕地保護活動,提高濕地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統籌推進濕地保護數據互聯互通、系統集成與業務協同,加強濕地保護與利用的數字化應用與數據安全保護,提升濕地保護規范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條 本省加強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省份濕地保護的合作協作,聯合開展候鳥遷徙、瀕危物種棲息地修復與水污染治理等工作,打造長三角濕地生態走廊,促進濕地保護區域一體化協同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結合世界濕地日、世界水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全國生態日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科學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設施以及動物園、植物園、向社會開放的自然保護地等場所,結合各自特點,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鼓勵從事濕地保護工作的專業人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等開展濕地保護科普教育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濕地資源進行調查評價,并建立濕地資源信息發布與共享機制。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并依法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省林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本省的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確定各設區的市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的市林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確定縣(市、區)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涉及濕地保護內容的,應當與同級濕地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濕地按照其生態區位、面積及維護生態系統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劃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四條 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省級重要濕地:

     。ㄒ唬┥锒鄻有载S富,野生濕地高等植物或者野生濕地脊椎動物集中分布的濕地;

      (二)有珍貴、瀕危物種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物種集中分布,或者有僅在該濕地分布的特有物種的濕地;

     。ㄈ┲腥A鳳頭燕鷗、中華秋沙鴨等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主要繁殖地,鳥類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或者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濕地;

     。ㄋ模╁X塘江、東西苕溪、甬江、椒江、甌江、飛云江、鰲江、大運河等重要江河中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或者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等區域的濕地;

     。ㄎ澹┢渌哂袧竦厣鷳B系統典型性、特殊保護意義、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濕地。

      第十五條 省級重要濕地的認定采取申報與指定相結合的方式。

      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列為省級重要濕地的申請。省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實地核實,并征求省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省濕地保護規劃,會同省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提出需要列入省級重要濕地的建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及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一般濕地的名錄及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并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濕地名錄及范圍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載體向社會發布。發布濕地名錄及范圍時,應當公布濕地名稱、行政區域、地理坐標、濕地類型、主管部門等內容。

      濕地名錄及范圍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按照原認定程序和發布要求辦理。

      第十七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濕地資源監測體系,統籌規劃設置濕地監測站點,開展重要濕地動態監測與濕地生態狀況評估,按照規定發布預警信息,并加強與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監測數據共享。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濕地碳匯監測研究,逐步將濕地碳匯能力監測納入濕地資源監測體系。

      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一般濕地的動態監測,并按照要求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八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建濕地保護專家庫,對濕地保護規劃、資源評估、生態修復以及在濕地范圍內開展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及評估、評審、論證等服務。

      濕地保護專家庫由林業、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野生動植物保護、氣象、法律等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并實行全省共享和動態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利用和修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依法推動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進行保護。

      對未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征,防止濕地生態功能退化。

      支持符合條件的城市參與國際濕地城市認證。已經獲得國際濕地城市認證的地方,應當發揮國際濕地城市的生態示范效應,促進濕地與城市和諧共生。

      第二十條 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觀集中、旅游資源獨特的濕地,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國家濕地公園和省級濕地公園。

      面積在二十公頃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ㄒ唬┚哂歇毺氐臐竦刈匀痪坝^和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ǘ竦厣鷳B系統在本省范圍內具有典型性;

     。ㄈ竦厣锒鄻有载S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新設立濕地公園不得與其他自然保護地重疊或者交叉。

      第二十一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級濕地公園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濕地資源狀況調查報告和影像資料;

     。ǘ┩恋兀ㄋ、海域)權屬清楚、無爭議的材料;

     。ㄈ┩咨铺幚硐嚓P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方案;

      (四)擬報批的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包括名稱、面積、范圍邊界及其矢量數據、位置、資源分布、土地利用現狀、功能分區、保護和利用方案等。

      省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省級濕地公園設立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審核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設立的省級濕地公園,不得擅自調整面積和范圍邊界。確需調整的,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范,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和改善小微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功能,防止小微濕地生態功能退化。

      鼓勵通過建設郊野公園、城市公園、濕地生態體驗地、濕地科普基地等方式,對小微濕地進行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占用濕地。

      除因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建設等需要外,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確需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除因國家和省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等需要外,禁止占用省級重要濕地。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省級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省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征求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相應類型濕地管理部門意見。

      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占用濕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內容,并有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濕地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ㄒ唬╅_(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ǘ┥米耘欧艥竦匦钏蛘咝藿ㄗ杷⑴潘O施;

     。ㄈ┥米蕴盥褡匀粷竦兀米圆缮、采礦、取土、開采地下水;

     。ㄋ模┡欧挪环纤廴疚锱欧艠藴实墓I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五)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渌茐臐竦丶捌渖鷳B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種群監測、棲息地保護等措施,重點加強對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水鳥棲息地保護,開展水鳥棲息地調查,建立棲息地數據庫,實施水鳥棲息地保護工程,重點加強候鳥遷徙通道節點的保護,提升水鳥棲息地生態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化濕地魚類資源種群結構、數量和植被覆蓋度,重點加強對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的保護,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破壞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流、湖泊范圍內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采取水系連通、清淤疏浚、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復措施,嚴格控制河流源頭和蓄滯洪區、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減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總體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障濕地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八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濱海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對重要海灣、沿海灘涂、重點保護島群等濕地生態空間加大保護力度,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維持濱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經依法批準的項目,應當同步實施生態保護修復,減輕對濱海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濕地的管理和保護,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態修復等措施,提升城市濕地生態質量,發揮城市濕地雨洪調蓄、水質凈化、休閑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三十條 紅樹林濕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濕地。

      經依法批準占用紅樹林濕地的,應當在適宜紅樹林生長的區域采取補種、異地移植等措施,確保紅樹林數量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h(市、區)自然資源、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補種、異地移植紅樹林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工作,加強必要的有害生物監測設施設備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害生物專項防治實施方案,完善聯防聯治和日常巡護機制,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

      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經依法批準引進的外來物種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其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二條 本省建立健全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多元化、差異化的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市場化運作,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重要濕地保護的財政投入。

      鼓勵、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通過開展碳匯交易、開發綠色金融產品等市場化方式參與濕地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濕地利用活動的分類指導,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生態文化、自然體驗等活動,拓展濕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引導當地村(居)民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濕地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建設、利用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開展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生產活動;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公益性崗位,統籌安排當地村(居)民參與濕地保護。

      第三十四條 在濕地內從事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活動,應當充分考慮濕地資源承載能力,適度控制種植養殖等濕地利用規模和強度,避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在濕地內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教育、生態文化、自然體驗等活動,其配套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避免或者減少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五條 重要濕地周邊建設活動應當與濕地保護目標相協調,避免或者減少對重要濕地的影響和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要濕地及其周邊的整體協調,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與利用協作機制,采取委托管理、定向扶持、產業轉移、吸引社會資金、社區共建、片區組團等方式,促進經濟發展與濕地保護相協調。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需要,對破碎化嚴重或者生態功能退化的濕地進行科學論證。經論證確需且有條件恢復的濕地,納入濕地修復計劃并組織實施,恢復濕地面積,提升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紅樹林濕地優先實施修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稟賦條件和承載能力,合理配置水資源,保障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因缺水導致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的,根據濕地生態功能恢復需要有計劃地進行補水。

      濕地修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濕地保護修復技術規范,結合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聯動實施,種植適宜本地環境生長的濕地植物,營造有利于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八條 省級重要濕地修復應當編制濕地修復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省林業主管部門在批準省級重要濕地修復方案前,應當征求省自然資源、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海洋經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省級重要濕地修復完成后,應當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法向社會公開濕地修復情況。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修復濕地后期管理和動態監測,并開展修復效果后期評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檢查、評估濕地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將濕地保護工作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報告的內容,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濕地保護工作,按照要求向社會公開濕地保護、修復和管理相關工作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推進濕地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河湖長制、林長制規定,組織開展濕地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占用濕地、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等違法行為。

      司法機關通過發布典型案例、設立司法保護基地、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等方式,依法加強濕地司法保護。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本級綜合績效評價、河湖長制、林長制的內容,并按照規定實施評價考核。

      省級濕地公園因保護利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濕地生態功能受到嚴重損害的,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修復;經整改確實無法修復的,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銷其省級濕地公園名稱,并向社會公布。

      對破壞濕地問題突出、保護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林業、財政等部門依法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濕地修復工程,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省級重要濕地的,由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2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