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39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表決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三、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和印章刻制證明”。
四、刪去第十六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未產生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其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推動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
六、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應當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負責物業服務項目的運營和管理。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確需臨時改變的,應當依照《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的規定執行。”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承擔住宅物業保修責任。住宅物業保修責任的范圍、期限、具體方式應當載入住宅物業質量保證書和物業買賣合同。建設單位辦理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住宅物業質量保證書。
“建設單位解散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尚在保修期內的住宅物業保修責任的承接作出安排,納入清算報告,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算、造成業主權益損害的,業主可以依法向相關主體提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請求。”
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住宅物業保修責任承接主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住宅物業保修責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刪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保修金”、“和印章刻制證明”。
十二、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人,包括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民事主體。”
十三、將條例中的“物業服務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人”,“物業管理用房”修改為“物業服務用房”。
此外,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