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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部關于印發《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5-9-30
    2. 【標題】水利部關于印發《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水利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511/t20251127_2090933.html

    7. 【法規全文】

     

    水利部關于印發《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調管〔2025〕217號


    海河水利委員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水務)廳(局):

      《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5年9月30日



    永定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永定河水量統一調度,優化水資源配置,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保障生態用水,復蘇河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以下簡稱四省市)的永定河水量調度和管理(含當地水、外調水和非常規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永定河水量調度遵循節水優先、總量控制和流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統籌優化配置當地水、外調水、非常規水。

      實施永定河水量調度,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合理生活用水,保障河道內基本生態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兼顧河道外生態環境用水。

      水量調度應當服從防洪調度,區域水量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量統一調度,水力發電調度應當服從水量調度。

      第四條 永定河水量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水利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永定河水量統一調度工作。

      海河水利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授權,具體負責永定河水量統一調度的計劃編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成效評估等工作。

      四省市涉及永定河流域的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永定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永定河水量調度目標任務,協同做好永定河水量統一調度工作。

      第五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溝通協商,及時協調處理水量調度中的重大事項,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水利部報告。

      第六條 水利部有關司局、海河水利委員會、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水量調度的基礎理論以及關鍵技術研究,推動流域內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提高永定河水量調度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調度權限

      第七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編制永定河年度調度計劃,適時組織調度會商,下達調度指令,發布調度預警信息,評估調度成效,協調指導水量計量核算。海河水利委員會海河下游管理局具體負責屈家店樞紐的調度運行管理。

      第八條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用水總量控制,保障出境水量目標;負責組織管轄范圍內補水、收水,按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制定并動態優化管轄范圍內水工程的詳細調度計劃,下達調度指令,加強水工程運行管理。

      第九條 有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落實經批準的水量調度計劃,執行調度指令,并將生態流量保障等調度要求納入水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負責具體執行。

    第三章 調度計劃管理

      第十條 永定河水量調度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應當根據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總體方案,組織編制永定河水資源調度方案。

      第十二條 永定河水量調度實行年度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實行省界斷面出境水量控制、區域取水總量控制和重要斷面下泄流量(水量)控制。

      第十三條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用水需求,組織編制調度期內所管轄范圍水庫和水電站等重要控制性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沿線大中型灌區等重要取用水戶逐月用水計劃建議,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海河水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開發利用。海河水利委員會應當將非常規水納入水量統一調度。

      第十五條 年度調度計劃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商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編制,報水利部批準并下達。

      年度調度計劃根據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總體方案、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年度預測的永定河來水量、水庫蓄水量,外調水、非常規水可供水量,按照豐增枯減的原則和生態水量要求編制。

      年度調度計劃應當包括調度起止日期、調度目標、調度水量、重要控制斷面(含省界斷面)的下泄流量(水量)指標、調度管理職責、納入流域水量統一調度的水工程運用控制指標及其調度等內容。

      第十六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視實時雨情、水情、旱情、墑情、水庫蓄水量、區域用水等情況,可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動態調整。

      因水資源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年度調度目標無法實現,需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重大調整的,海河水利委員會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提出調整建議,按原程序報水利部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調度實施

      第十七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和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及時下達調度指令,并抄送調度影響范圍內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海河水利委員會可對永定河有關水庫、閘壩等開展實時調度。

      第十八條 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要求進行調度操作,并及時向下達調度指令的部門反饋執行情況;遇到緊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根據相關預案,先行采取應急調度措施,并及時向有調度管理權限的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沿線蓄水、取水工程應當嚴格執行年度調度計劃,不得無計劃或超計劃攔蓄、引調水量。

      第二十條 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嚴格落實年度用水計劃,嚴格控制灌區取水總量和取水時間,嚴禁無計劃和超計劃取水,嚴禁擠占生態用水。

      第二十一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汛期、生態補水期和年度水量調度工作進行復盤總結評估,并于調度期結束后一個月內上報水利部。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汛期、生態補水期和年度水量調度以及大中型水庫調度實施情況、大中型灌區取水情況進行復盤總結評估,并于調度期結束后半個月內報送海河水利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相關水量調度受益方應當按照總量計費、平衡支出、公平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共同承擔水費,保障水費及時足額收繳,水費包括外調水水費和生態補水管理費(含輸水管護費、水量水質生物多樣性監測費等)。水費標準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海河水利委員會做好水費收繳協調,確保水量調度工作的順利開展。

      水資源稅征繳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水量調度

      第二十三條 出現干旱、省際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斷流干涸、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危及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時,海河水利委員會、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預案,實施應急水量調度。開展應急水量調度前,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做好會商溝通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時雨情、水情、水質、水庫蓄水、生態需水等情況,依據預案和管理權限,組織制定詳細的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及時采取調度措施,下達應急調度指令。應急水量調度的啟動與結束,應當以應急響應和調度指令為準。遇到緊急情況時,有關單位可先行采取應急調度措施,并及時向有調度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對四省市年度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的執行、重要控制斷面(含省界斷面)指標完成、河道輸水效率以及水費結算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年度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的執行、取水管控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重要取用水戶應當服從海河水利委員會和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配合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要控制斷面(含省界斷面)指標未達到年度調度計劃要求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對相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予以通報。連續兩年被通報的,水利部負責約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將年度水量分配指標分解下達至市、縣行政區,并將取水計劃下達至取用水戶。有關省、直轄市在永定河流域批準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海河水利委員會下達的可用水量指標。有關市、縣在永定河流域批準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用水量指標。

      永定河流域內取用水管理應當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原則上不再新增灌溉用水量,嚴格節水評價,控制新增取水。

      第二十九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和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現代化雨水情監測預報體系,規范做好相關信息監測和數據歸集分析處理,強化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

      海河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開展永定河、桑干河、洋河重要控制斷面及其主要支流水量、水質、水生態以及河道周邊地下水水位、水質等水文要素監測。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相關控制斷面設置以及水量、水質、水生態和河道周邊地下水水位、水質等水文要素監測。

      重要控制斷面的下泄流量以國家設立的水文站監測數據為依據。對水文監測數據有爭議的,以海河水利委員會確認的水文監測數據為準。

      第三十條 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灌區用水計量,大中型灌區供用水交接斷面應實現計量設施全覆蓋。設計灌溉面積5萬畝及以上的灌區渠首取水口,以及從永定河、桑干河、洋河取水且設計灌溉面積1萬畝及以上、5萬畝以下的灌區渠首取水口,應當按要求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保障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雨情、水情、水工程調蓄、取用水、重要斷面調度控制要素、調度指令等信息共享。

      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工程調度、水量、水質、地下水水位等信息報送海河水利委員會,并配合監測數據復核工作。

      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灌區取用水信息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灌區取用水信息逐級上報至海河水利委員會。在線計量數據應當及時傳輸至全國取用水管理平臺。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探索和規范推進永定河流域用水權交易。四省市有關部門、單位可通過市場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解決用水矛盾和生態用水需求。相關用水權交易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 四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河道巡查管護制度,明確巡查責任主體,落實巡查責任。各級巡查責任主體應按照職責分工,分級負責河道巡查管護工作,保障生態補水安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永定河水量調度中,涉及防洪抗旱、應急、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項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汛期遭遇洪水時,按照《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調度方案》等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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