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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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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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節約〔2025〕241號
部直屬有關單位,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有關單位、有關企業: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5年10月30日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落實節約用水條例、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和節水制度政策體系,發展節水產業,充分發揮先進成熟適用技術對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綠色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指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在實際應用中取得良好成效、有利于提升水效降低水耗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
第三條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自薦、評審、發布、推廣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根據科技成果轉化總體要求,形成《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條 水利部統籌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有關企業組織發動符合條件的單位積極自主推薦,開展推廣應用。
第二章 推薦范圍
第五條 農業節水技術設備,指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為減少水資源消耗、抗旱減損、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而研發和應用的各類技術設備和系統。如渠(管)道防滲漏、渠(管)網優化調控等節水技術設備,微灌、噴灌、低壓管灌等節水灌溉技術設備,集雨補灌、抗旱抗逆、耐旱作物培育、覆蓋保墑、耕作保墑等農藝節水技術設備,土壤墑情自動監測、農業灌溉機器人、溫濕度傳感器、智能一體化泵站、精準灌溉決策控制系統、灌溉用水調控系統等智能化監測和灌溉技術設備及平臺,循環水養殖等畜牧漁業節水技術設備等。
第六條 工業節水技術設備,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通過技術創新、設備升級或工藝優化,實現減少水資源消耗、提高用水(制水)效率的各類技術設備。如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高效冷卻或洗滌、循環水利用、節水減污降碳協同等節水技術和裝備。
第七條 城鎮節水技術設備,指城鎮生活供水、公共建筑、市政設施、家庭等用水場景中,通過技術創新、設備改造或管理優化,實現減少水資源損耗、提高用水(制水)效率的各類技術設備。如節水型器具、電器,供水管網漏損控制技術設備,衛星探漏技術,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智慧水務系統等。
第八條 非常規水開發利用技術設備,指針對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咸水等非常規水,進行開發、處理和利用的各類技術設備。如沉淀、過濾、生物處理、化學處理、膜處理、電滲析、消毒、加壓、能量回收等技術設備。
第九條 通用節水技術設備,指在農業節水、工業節水、城鎮節水、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等多個領域中具有普遍適用性,旨在通過技術手段減少水資源消耗、提高用水(制水)效率的各類技術設備。如抗漏抗壓管材、用水計量監測及控制設備、智能調壓閥門、電動(磁)閥、智能水表、智慧供用水管理系統等。
第三章 自主推薦
第十條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采取自主推薦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6月初至8月底受理。
已納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推廣目錄的節水技術設備,需按程序自主推薦,經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直接納入《名錄》。工業節水技術設備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單獨開展推薦推廣,《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中的技術設備直接納入《名錄》,不再參與統一的自主推薦及評審。
第十一條 自薦單位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申報技術設備的自主知識產權。
第十二條 自薦技術設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知識產權爭議;
(二)已獲得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或成果評價報告,或已納入相關部級技術推廣名錄;
(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先進、適用范圍明確;
(四)具有國內外成功應用案例。
第十三條 自薦單位登錄“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管理系統”(https://jieshui.mwr.cn/js-web),完成用戶注冊、信息填報、自薦書及支撐材料上傳等自主推薦程序。
第四章 評審發布
第十四條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評審工作程序分為資格審核、專家評審、公告發布三個環節。
資格審核和公告發布環節對技術設備開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受理書面異議。開展異議調查處理,并對處理結果予以答復。
個人提出異議的,須在書面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公章。不受理匿名異議。
第十五條 資格審核。對申報單位信息、證明材料真實性和基本條件符合性進行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技術設備在水利部網站進行資格公示。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建立評審專家庫,通過“雙隨機”方式選擇評審專家,分領域組建專家組,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節水性、先進性、成熟性、適用性、推廣應用情況,逐項對申報技術設備進行評審打分和綜合評估,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評審結果分為優先推薦、推薦、不推薦3類。專家評審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不參與涉及本人及近親屬或本單位及利益相關方的技術設備評審。
第十七條 公告發布。“優先推薦”和“推薦”的技術設備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無意見的節水技術設備,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技術設備納入年度《名錄》,于當年12月31日前以水利部公告形式發布。年度《名錄》有效期3年,到期自動作廢,列入其中的技術設備可按程序參與新一輪《名錄》制定。
第五章 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各有關單位組織搭建多層級節水技術設備供需對接平臺,組織技術設備供需雙方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推介活動,深化技術交流合作。
第十九條 充分利用節水優惠政策和綠色金融優勢,鼓勵支持技術設備持有單位開展節水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創新,推動核心技術攻關,強化節水技術系統集成。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地方和有關單位積極運用《名錄》內的技術設備開展合同節水管理等節水技術咨詢、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服務,拓展應用場景,促進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第二十一條 建立成效跟蹤評估機制,持續跟蹤入選《名錄》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情況,適時總結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更新優化《名錄》。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全程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自薦單位對自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自薦資格;《名錄》發布后發現弄虛作假的,將該技術設備從《名錄》中核銷并予以公告,取消自薦單位下一年度自薦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中失職失責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五條 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推薦推廣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授權任何其他單位或社會組織開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自薦書(模板)
附件2:節水先進成熟適用技術設備專家評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