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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5-11-14
    2. 【標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水利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511/t20251127_2090937.html

    7. 【法規全文】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國科〔2025〕253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5年11月14日



    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構建先進實用的水利科技支撐體系,規范和加強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根據《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中心是水利科技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定位于創新鏈中下游,對上銜接基礎及應用基礎研究成果,對下銜接企業市場,以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為目標,以行業重大科技任務為牽引,以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使命,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聯合建設為路徑,建立科研任務凝練、集智攻關、成果轉化、示范應用等組織機制,健全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技術創新體系,培育水利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孵化水利行業重點領域科技創新企業,打通從科學到產業的通道,為發展水利新質生產力,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我國水安全提供支撐。

      第三條 創新中心圍繞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和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目標路徑技術創新需求,開展技術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出高水平技術創新成果并實施轉化及產業化,提升重點領域創新能力與核心競爭力,打造水利科技創新新高地。

      第四條 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遵循需求牽引、聚焦戰略,應用至上、先進實用,開放共享、協同創新,分類指導、動態調整的原則,根據水利行業發展特點和工作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

      第五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與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其他科技創新平臺,現有科研機構,創新聯盟、創新團隊等科技創新主體的協同聯系,形成有機銜接、協同聯動、相互支撐的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創新中心可充分承接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及現有科研機構等產出的研究成果,協同創新聯盟、創新團隊中具有成果轉化需求、轉化條件、轉化能力的創新主體,開展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創新中心的頂層設計、統籌布局和管理監督,具體工作由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承擔。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創新中心的歸口主管單位,主要職責是組織擬定創新中心建設發展布局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創新中心動態調整建議;協調推動相關單位在政策、條件、機制等方面支持創新中心建設。

      水利部機關有關司局是創新中心的業務指導單位,主要職責是參與創新中心系統規劃和建設布局,對創新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對其建設目標和重要建設任務提出要求;協調相關單位為創新中心提供應用場景,支持科技成果的示范應用和推廣轉化;為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提供相關支持。

      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歸口主管單位管理依托其所屬單位建設的創新中心,主要職責是落實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所需的相關配套政策及舉措;按照水利部相關要求,指導創新中心建設運行。

      第七條 創新中心依托牽頭建設單位開展建設,創新中心的牽頭建設單位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法人單位,負責創新中心的組織建設與條件保障。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䴕w口主管單位部署要求,牽頭申報創新中心,制定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落實方案中明確的各項建設任務,負責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

     。ǘ┲贫鋵嵵С謩撔轮行慕ㄔO運行所需的配套制度,籌措落實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所需的研發投入、科研場地、儀器設備等,提供長期穩定的經費和人員保障,支持創新中心實現建設運行各階段發展目標。

     。ㄈ┌l揮引領和統籌作用,為共建單位提供合作平臺,統籌協調各方資源,形成創新合力,共同推動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應用任務落地。

     。ㄋ模┡浜蠚w口主管單位做好創新中心評估與布局調整等工作。

      第八條 創新中心的共建單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企事業單位等法人單位組成,可根據任務需求確定。主要職責是與牽頭建設單位共同做好創新中心的建設方案編制、建設運行管理工作;通過經費投入、項目委托、資源共享、知識產權許可等方式支持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為創新中心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應用提供支持,并探索依托創新中心通過成果推廣轉化、市場化技術服務等方式獲益的機制。

      第九條 創新中心全面負責本中心的建設運行。主要職責是:

     。ㄒ唬┙⒔∪珓撔轮行膬炔抗芾碇贫,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運行組織架構,組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吸引集聚國際化、專業化、高層次創新人才,培育水利科技領軍人才和科技型企業管理人才。

     。ǘ┙a學研用融合發展機制,廣泛集聚產學研用創新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出管用實用效用科技成果。

     。ㄈ┙ㄔO服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科研試驗、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成果示范應用等平臺。

     。ㄋ模┙M織實施科技成果示范應用,促進成果推廣和迭代升級,探索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

     。ㄎ澹┌匆箝_展建設運行年度報告,配合做好建設考核和評估工作。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條 水利部依據行業不同領域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應用需求,統籌謀劃創新中心布局,通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成熟一個,建設一個”的原則,開展創新中心建設。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撔轮行木o密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部署,聚焦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我國水安全亟需的關鍵技術領域,符合國內外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趨勢。

      (二)牽頭建設單位科技創新優勢突出,具有較強的創新資源整合能力,與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有緊密的產學研用合作基礎。牽頭建設單位和共建單位中應包括相關領域骨干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創新中心積極探索實體化運行。

      (三)牽頭建設單位聯合共建單位,圍繞產業鏈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制定的創新中心建設計劃合理可行,具有產出標志性成果并實現轉化和產業化的前景。

     。ㄋ模款^建設單位和共建單位應為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專用的科研辦公場所、科研儀器設備等,具有較強的應用示范、技術服務和成果轉移轉化能力。

     。ㄎ澹款^建設單位擁有高水平領軍人才、穩定的核心技術團隊以及成果轉化應用團隊。共建單位有能力為創新中心長期穩定運行提供相應的人才支持或保障。

     。款^建設單位和共建單位具備建設概念驗證、中試驗證平臺的基礎條件,以及具有通過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或自行孵化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案例的,優先支持建設創新中心。

      第十二條 創新中心建設程序如下:

     。ㄒ唬w口主管單位按照建設領域布局,分批分階段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可“自下而上”自行申報。對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亟需布局建設的領域方向,可由歸口主管單位“自上而下”部署建設,會同相關業務司局,組織優勢突出、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

     。ǘ款^建設單位會同共建單位編制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材料,報送歸口主管單位。

      (三)歸口主管單位會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等工作,必要時開展現場考察。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歸口主管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綜合評議,提出創新中心建設建議名單,按相關程序報水利部批準后公布創新中心建設名單。

      第十三條 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決策、技術委員會咨詢、主任負責的體制機制。

      (一)理事會。牽頭建設單位應成立由水利部機關業務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共建單位及專家代表等組成的理事會,并報水利部備案。理事會負責決策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的重大事項,包括審議重大規章制度、階段性發展規劃和建設任務,審議創新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等,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

     。ǘ┘夹g委員會。牽頭建設單位應成立由高層次專家、重點攻關方向的專家、高水平技術專家組成的技術委員會,并報水利部備案。技術委員會負責向理事會提出創新中心年度重點研究任務、科技成果轉化、年度科技計劃等咨詢建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技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牽頭建設單位人員擔任。

     。ㄈ﹦撔轮行闹魅巍撔轮行闹魅斡蔂款^建設單位在職人員擔任,負責主持創新中心全面工作,應是政治素質好、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科技領軍人才,具備突出的科技創新組織才能、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在相關專業領域取得顯著成就,科研誠信記錄良好。任職期間年齡一般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創新中心主任由牽頭建設單位選聘并報歸口主管單位,由歸口主管單位會同部機關有關司局對主任人選進行審核,報分管部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創新中心應根據建設目標和任務,建立一支結構合理、人員穩定的科技創新、技術支撐、成果轉化和日常管理隊伍。牽頭建設單位和共建單位根據需要,可選派科研人員一定時期內專職或兼職在創新中心工作。

      創新中心固定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其他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中兼職。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五條 創新中心要加強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引領,壓實黨建責任,加強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強化黨風廉政建設,為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政治、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創新中心應充分依托優勢學科和創新資源,主動征集分析行業技術需求,凝練提出重大科技任務,積極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重大科技創新任務,面向社會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組織開展前沿技術、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等攻關,引領行業技術進步,為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應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要求,完善轉化激勵機制,實施高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進科技成果概念驗證、中試熟化、試點示范、產業應用,推動成果轉化為標準。培育孵化水利行業重點領域科技創新企業,引導行業技術發展。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等管理機制,為科技創新人才提供創新創業的條件。應積極圍繞行業需求,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創新等技術服務,解決產業和企業技術難題,提高行業技術能力。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通過合同約定、簽訂知識產權管理協議等方式,明確牽頭建設單位、共建單位、科研人員等各方在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中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利益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動科研儀器和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第二十條 牽頭建設單位應與共建單位簽訂創新中心合作協議,約定各方合作方式、經費投入、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機制等。引導創新中心通過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市場化技術服務等方式拓展資金渠道,鼓勵通過科技創新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用好科技金融政策,探索形成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資金、人才等要素向創新中心集聚。

      第二十一條 創新中心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國家對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相關保密制度。創新中心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

      第二十二條 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強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條 創新中心出現名稱、建設目標、主要建設任務、共建單位調整等情況,或牽頭建設單位主體、機構性質等出現變化時,應報水利部批準。

    第五章 評 估

      第二十四條 創新中心應就上年度工作進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等形成年度報告,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報水利部,由歸口主管單位報水利部科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閱。年度報告是開展定期評估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對創新中心開展考核評估。創新中心自批復建設起滿3年開展建設期考核。通過建設期考核后,一般以3年為周期開展定期評估?己嗽u估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以評促建,采取指標評測與專家評議結合、會議評議與現場考察結合的方式。考核評估重點包括技術攻關、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技術服務、開放交流、運行管理、支撐保障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等。

      第二十六條 定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歸口主管單位強化評估結果應用,根據評估結果對創新中心進行分檔支持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優秀的,在項目申報、政策保障、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并作為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重點培育對象。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限期6個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退出創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創新中心命名為“水利部×××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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