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5〕16 號
現公布《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9月12日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引導期貨公司合規經營、穩健發展、聚焦主責、專注主業、做優做強,全面提升期貨行業服務能力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期貨公司分類是指以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按照本規定評價和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采用計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本規定進行相應扣分和加分,以確定期貨公司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三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原則,由中國證監會組織實施。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依據本規定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評審機制,組織評審委員會研究討論重大、疑難、復雜問題,開展復核和評審等工作。
評審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相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 參與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遵守保密規定、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第二章 扣分指標及評價方法
第六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扣分指標,包括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
第七條 持續合規狀況根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的紀律處分,以及司法機關采取的刑事處罰進行評價。
第八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定期報告、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責令公開說明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被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停止核準新增業務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的,每次扣4分;
(七)被采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
(八)被采取限制業務活動、權利的,包含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限制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限制轉讓公司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每次扣6分;
(九)被采取撤銷有關業務許可、關閉分支機構的,每次扣7分;
(十)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的,每次扣8分;
(十一)被采取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分。
對于出現下列情形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扣分:
(一)期貨公司子公司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二)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因違反期貨公司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機關采取本條第一款所列示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且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致期貨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或者出現風險的。
期貨公司的股東因違反期貨公司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且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致期貨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或者出現風險的,每次扣2分。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減半扣分。
第九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在評價期內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責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的,每次扣4分;
(六)被采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期貨市場禁入行政處罰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分。
對于出現下列情形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扣分:
(一)期貨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因對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二)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的相關責任人因違反期貨公司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且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致期貨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或者出現風險的。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因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減半扣分。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被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的,按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采取紀律處分扣分。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因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因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的,按上述規定減半扣分。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人及其相關責任人,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被采取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規定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次數,按照被出具相關決定書、判決書的數量確定。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人及其相關責任人,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因同一事項被采取多項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本規定扣分最高的項目進行扣分;因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分別計算,加總扣分;因同一事項被采取多項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以往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的,按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與以往評價期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期貨公司違規行為被采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無論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均應按相應的規定予以扣分。
期貨公司被采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發生在評價期內的,在本評價期進行評價;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發生在評價期外,但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評價期內,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認為有必要納入本評價期評價的,做出說明后可以納入本評價期評價。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能力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評價:
(一)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監管標準的,每月/每項扣2分;
(二)期貨保證金重大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期貨保證金一般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
(三)因期貨公司風險控制不到位導致的錯單和穿倉損失金額合計超過當期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額10%的,扣1分;
(四)期貨公司累計發生3次及以上一般級別網絡安全事件且公司負有責任的,扣0.5分;期貨公司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網絡安全事件且公司負有責任的,每次扣0.5分;
(五)審計報告及審閱報告被出具非無保留審計意見或審閱意見的,每次扣3分。
風險監管指標以期貨公司報送的月度風險監管報表為基礎進行評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風險監管指標未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予以扣分。
期貨公司變更實際控制人并增資,自變更實際控制人行政許可申請獲得受理至核準期間發生不達標的,可豁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扣分。但變更不予核準或終止審查、變更后無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后未及時增資的除外。
期貨公司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同時因相同原因被采取監管措施的,按分值高者扣分。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主動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尚未發現的違規行為,并被采取監管措施的,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認可,并由派出機構做出說明后可以減半扣分。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自行糾正上述主動上報的違規行為,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積極堵塞管理漏洞,反映出期貨公司合規風控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的,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認可,并由派出機構做出說明后可以不予扣分。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查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違規并主動上報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并自行糾正上述主動上報的違規行為,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積極堵塞管理漏洞的,經自律組織認可,并由自律組織做出說明后可以不予扣分。
期貨公司在開展自評工作時,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的,對應扣分的遺漏、隱瞞事項雙倍扣分。
第三章 加分指標及評價方法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加分指標,包括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專項評價和特殊情形激勵。
第十六條 市場競爭力指標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的業務發展、盈利能力、資本實力等進行評價,按照以下原則加分:
(一)期貨經紀業務手續費凈收入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商品期貨及期權手續費率或金融期貨及期權手續費率低于全行業平均水平50%的,減半加分;
(二)資產管理產品日均持倉保證金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期貨做市交易業務綜合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四)衍生品交易服務實體企業規模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五)期貨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別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六)凈資產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七)月均凈資本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八)期貨公司凈利潤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九)期貨公司子公司凈利潤排名位于行業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在評價期內,期貨公司及子公司不具備相關業務資格或者對應指標無數據的,不參與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九)項指標排名。在初評期間,期貨公司無法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要求提供數據的,不參與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九)項指標排名。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及子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被采取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一)項所列示的監管措施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對應業務的市場競爭力指標不予加分。期貨公司因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被扣分的,本條第一款第(七)項不予加分。
第十七條 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通過期貨市場服務產業客戶及機構客戶的情況進行評價,按照以下原則加分:
(一)產業客戶日均持倉大于零且日均持倉排名位于行業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二)機構客戶日均持倉大于零且日均持倉排名位于行業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評價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對期貨公司服務國家戰略、黨建與文化建設、信息技術建設等方面進行專項評價,按照以下原則加分:
(一)服務國家戰略專項評價中,排名位于參與本項評價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二)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中,排名位于參與本項評價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信息技術建設專項評價中,排名位于參與本項評價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與其他期貨公司進行合并且在評價期內已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存續公司在本評價期和下一評價期分別加2分。
在本評價期,被合并公司其他所有扣分、加分均不納入存續公司評價。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配合監管部門對其他期貨公司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中國證監會,并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加1分。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最近3個評價期內(含當前評價期)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滿分的,加2分。期貨公司經營不滿3年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四章 公司類別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一般,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四)D類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對本評價期內新設立且沒有經營記錄的期貨公司,不納入本年度評價范圍,按照基準分對應的分類評級運用分類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結合行業發展狀況和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二十四條 被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期貨公司,定為E類公司。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將公司類別下調1至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評為D類:
(一)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二)超范圍經營;
(三)占用、挪用客戶資產;
(四)開展業務嚴重違規,引發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影響;
(五)惡意規避監管,包括向監管部門報送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隱藏違規事實等。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評為D類。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在持續經營過程中,期貨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且足以導致分類類別調整的,中國證監會有權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期貨公司的分類進行調整。期貨公司在持續經營過程中,業務規模、財務狀況、股權結構等方面情況的重大變化,不屬于調整事由。
上述分類調整屬于調高期貨公司類別的,E類公司最高可調至C類C級,D類公司最高可調至C類CCC級,A、B、C類公司不予調高類別。
期貨公司申請調整分類類別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后以派出機構名義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續公司在上一年評價期內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違規情形,合并后的存續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期貨公司合并的批復文件之日起,申請將其上一年分類結果調整為原合并各方分類結果中的較高者。合并后的存續公司申請調整分類類別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后以派出機構名義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采取期貨公司自評、相關單位初評、評審委員會復核和評審、中國證監會確定評價結果的方法。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開展1次。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風控滿分激勵等的評價指標以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為評價期。其余評價事項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評價期。涉及財務數據、經營數據的,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自評,上報以下材料:
(一)對照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勵的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公司實際情況及被采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簽署確認后,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二)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要求上報涉及市場競爭力和專項評價指標計算的數據和材料。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勵的自評結果進行初評和評價計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匯總計算期貨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市場競爭力指標得分。
中國期貨業協會匯總計算期貨公司專項評價指標得分。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將每項專項評價結果向期貨公司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貨公司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書面申請復核。
第三十三條 在初評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與期貨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校驗并就數據差異與期貨公司核實,發現重大異常應當通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核查反饋。
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對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采取紀律處分的,應當通報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上報的初評材料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評審確定期貨公司的具體分值和類別的初步結果,書面告知期貨公司。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認為有必要申請扣分豁免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后以派出機構名義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對復核和評審確定的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勵的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分類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后以派出機構名義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七條 申訴期結束后,期貨公司分類結果由中國證監會確定并生效。
第六章 分類結果的使用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監管政策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予以差異化安排,對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按照不同的標準計算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可以作為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增加業務類型的審慎性考量因素。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審慎性考量因素。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不同繳納比例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等使用。
期貨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公司子公司,是指期貨公司控股的風險管理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
(二)期貨公司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子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三)期貨保證金重大預警,是指由于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不足或者保證金出現缺口等事項而導致的預警,以及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認定的其他重大預警情形;期貨保證金一般預警,是指除重大預警以外的其他預警;
(四)錯單損失,是指期貨公司會計年度內因風險控制不到位導致的錯單虧損匯總金額,錯單盈利不能抵銷錯單虧損;穿倉損失,是指期貨公司會計年度內因風險控制不到位發生的、截至會計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未向客戶追索成功的穿倉損失金額;
(五)網絡安全事件級別,是指按照《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確定的級別;
(六)經紀業務手續費凈收入,是指期貨公司經審計的年度監管報表的經紀業務手續費凈收入;
(七)手續費率,是指手續費收入/成交金額。其中,手續費收入,是指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減去期貨交易場所向期貨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以及期貨公司凈留存的期貨交易場所手續費減收之和。全行業平均水平,是指全行業手續費收入的算術平均值與全行業成交金額的算術平均值之比;
(八)資產管理產品日均持倉保證金,是指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評價期內直接參與期貨交易場所上市的期貨、期權品種交易而被占用的保證金日均值。保證金占用按照期貨交易場所公布的保證金收取標準和方法計算;
(九)期貨做市交易業務綜合排名,是指按以下方法確定的排名:在單個做市品種上,根據期貨交易場所確定的該品種所有做市商的年度排名,排名第一的做市商得分為評價期末該品種所有做市商的數量,其他做市商得分按照排名每下降一名遞減1分。若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未開展該品種做市業務,則在該品種做市上得分為0。期貨公司在單個做市品種上的得分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將期貨公司在各個做市品種上的得分相加后的總分進行排名,即為期貨公司做市業務綜合排名;
(十)衍生品交易服務實體企業規模排名,是指期貨公司或者風險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業務客戶日均保證金占用、日均開倉權利金收支兩項指標分別排名后加權計算的最終排名,兩項指標排名權重各為50%。其中客戶日均保證金占用為對手方保證金占用減去客戶已使用授信規模的日均值,日均開倉權利金收支為所有場外期權交易權利金收支金額匯總軋差后的日均值。兩項指標的數據來源均為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場外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客戶資金表。計算時均不包含與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機構開展的衍生品交易業務;
(十一)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是指期貨公司經審計的年度監管報表的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
(十二)凈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經審計的年度監管報表的所有者權益;
(十三)月均凈資本,是指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每月凈資本的算術平均值。1—11月數據取自期貨公司月度監管報表,12月數據取自期貨公司經審計的年度監管報表;
(十四)期貨公司凈利潤,是指期貨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的凈利潤,減去子公司對期貨公司的分紅;
(十五)子公司凈利潤,是指期貨公司各子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或監管報表中的凈利潤,按照期貨公司對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加權計算的利潤總額;
(十六)產業客戶,是指按以下方法確定的客戶:一般單位客戶開戶時,根據其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經營范圍,在開戶系統中確定行業分類,再由期貨交易場所將不同商品期貨及商品期權品種與行業分類進行逐一關聯,由此篩選出與品種關聯的一般單位客戶即為該品種的產業客戶。產業客戶不包括特定程序化報備客戶;
(十七)產業客戶日均持倉,是指按以下方法計算的持倉:本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所有產業客戶每個交易日商品期貨、商品期權持倉量累計值/評價期內的交易日天數;
(十八)機構客戶,是指參與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品種交易的公募基金、保險公司、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銀行理財、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QFII/RQFII、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
(十九)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是指按以下方法計算的持倉:本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所有機構客戶每個交易日金融期貨、金融期權持倉量累計值/評價期內的交易日天數;
(二十)評價期的交易日天數以境內期貨交易場所發布的交易日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2022年8月12日施行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2〕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