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沈陽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沈陽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沈陽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業經2025年10月31日沈陽市第二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呂志成
2025年11月7日
沈陽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2025年11月7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管理,優化氣象監測資源配置,避免低效重復建設,推進氣象監測數據安全共享與高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資源共享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是指具備氣象要素(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土壤溫度、土壤濕度等)直接采集或者間接反演功能的儀器與裝備,包括自動氣象站、氣象雷達、測風塔等。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據氣象雙重計劃財務體制,將各級應當承擔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組織開展氣象監測設施資源共享。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數據等有關部門,以及水文、能源、民航、電力等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編制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建設標準、資金來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使用市和區、縣(市)財政資金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納入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為了教學、科研、科普、風電開發等目的建設的臨時性氣象監測設施,可以不納入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第六條 建設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范和規程。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編制并動態更新相關標準、規范和規程的文件目錄,推動實現氣象監測數據的格式統一或者兼容。
第七條 氣象監測設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氣象計量檢定。
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監測設施從事氣象監測活動。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從事氣象監測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匯交所獲得的氣象監測數據,并動態更新變動情況。
第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氣象監測數據共享機制,依托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臺,充分匯聚和整合氣象監測數據資源,推動實現跨部門、跨行業的氣象監測數據交換與共享。
通過共享機制獲得氣象監測數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有效保護、合法利用氣象監測數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持續安全。
第十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監測數據的行業應用與學術交流,共同提升防災減災和行業服務能力。
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深入挖掘氣象監測數據要素價值,開發個性化、定制化氣象服務產品,拓展其在交通、農業、生態等領域的應用場景,推動高價值氣象監測數據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涉外氣象監測設施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監測活動和資料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