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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1-5
    2. 【標題】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511/t20251127_4180518.html

    7. 【法規全文】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發現可能或者已經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塔臺管制員)通報情況和機場擬采取的處置措施,認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實施運行管控的,提出相關建議:
    (一)跑道、滑行道、機坪道面嚴重破損或者處于不適航狀態的;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表面有積水、積雪、雪漿或者結冰的;
    (三)因積雪或者結冰而不開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機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機坪上有液體化學物質的;
    (五)飛行區內有臨時性障礙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車輛等;
    (六)發現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發現有航空器提前接地、沖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跡的;
    (八)目視助航設施(包括助航燈光、標記牌、風斗、障礙燈等)全部、部分失效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九)消防救援和應急救護保障水平發生變化的;
    (十)凈空保護區域內發現新的障礙物、空飄物和影響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機場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的;
    (十二)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群活動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發生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事件,或者發現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并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獲知飛行員反映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或者其他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并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三條 當機場發生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跑道道面嚴重破損臨時關閉、本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機場內鳥擊航空器征候、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影響機場運行、因故拒絕航班備降、航空器緊急事件啟動集結待命及以上響應等情形時,機場運營人應當立即電話報告民航行政機關。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八十五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遵守機場使用手冊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六條 機場集團(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未與其所屬機場分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運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機場的運行安全狀況定期開展評估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集團(公司)、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運行安全分管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機場運行安全的中級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飛行區從業人員進行機場運行安全知識和業務培訓的。
    第一百八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未預留足夠數量的備降機位,或者無故拒絕航班備降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機場運營人及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擅自新增或者改變活動區場地、目視助航設施的功能及特性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未按照程序或者擅自關閉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跑道開放運行期間,未經管制員許可,車輛或者人員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未按照要求對道面進行巡查、維護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十條,未按照要求評估干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當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計長度大于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于規定的最低摩阻力水平時,未按照要求通報塔臺管制員,或者未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三條,未按照要求持續監測、評估和通報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六十六條,發現相關情形后未按照要求通報塔臺管制員,或者未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
    (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十六條,未按照要求暫停航空器起降或者通報機場運營人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未在保障作業中履行外來物防范職責或者及時移除外來物的;
    (二)機場運營人,有自用機坪、滑行道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他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一條,未按照要求開展活動區道面清掃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和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事件通報或者確認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進近燈光系統或者跑道燈光系統等進行飛行校驗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未按照要求對助航燈光、標記牌、機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學性能指標進行定期檢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巡查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維護的。
    第一百九十八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建立機坪車輛及設備的準入、使用、維護和退出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未按照要求指定試車、維修、清洗和除(防)冰作業區域并明確使用管理要求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單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統一管理機制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制定機坪作業車輛、設備停放管理制度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機場運營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與機坪運行安全有關的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坪運行管理職責,導致航空器刮碰事件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制作、更新和備案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未按照要求開展凈空巡查和情況處置的。
    第二百零一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未按照要求開展機場生態環境調研和飛行區內生態環境治理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未按照要求進行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巡視和驅趕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接報動物在飛行區內逃逸或者侵入飛行區后未及時處置,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未按照要求進行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的。
    第二百零二條 航空貨物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所載運動物在飛行區內逃逸時,未立即進行抓捕并及時通報機場運營人,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未制定機場場道除冰雪預案,或者未按照預案組織實施除冰雪工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未按照要求配備除冰雪設備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目視助航設施上的冰雪的。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機場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未依據批準的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組織開展不停航施工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實施工期間運行安全管控方案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航空情報資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開始施工的。
    第二百零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責任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未配備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或者造成施工人員和車輛失管失控的。
    第二百零七條 機場運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九條 本規定關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要求,適用于從事定期運輸的通用航空企業。
    第二百一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2007年12月17日以民航總局令第191號公布的《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3號公布的《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2022年2月1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的《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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