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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綿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1-13
    2. 【標題】綿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my.gov.cn/mysrmzf/c100060/202511/f56a6440ed1147099cf1078c77947c30.shtml

    7. 【法規全文】

     

    綿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綿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


    綿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綿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23日綿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根據2025年11月13日綿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鐵路沿線、高速公路、國道、縣道、鄉道兩側一定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及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燈光照投、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廣場、橋梁、隧道等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三)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報刊亭、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停靠站點牌(樁)等市政設施;

    (五)車輛、船舶等移動載體;

    (六)條幅、旗幟、充氣式裝置;

    (七)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等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的相關技術標準;設置戶外廣告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表達形式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統一領導。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氣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的審批、管理部門應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在實行綜合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審批、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八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第十條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等上位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并根據城市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設施類別。

    第十二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業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和媒體等渠道公布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與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相近似,

    不得造成光污染;

    (三)不得與交通標志的外形、圖案相似;

    (四)使用文字、字母、符號符合國家規定;

    (五)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空間的整體景觀相協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清晰標識廣告審批部門和行政執法監管部門的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建筑物屋頂的;

    (二)設置方式危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

    (三)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筑物的;

    (四)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影響安全通行的;妨礙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五)遮擋(封閉)消防救援門(窗)口,影響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或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

    (六)妨礙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八)利用樹木,或侵占、損毀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

    在公共區域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

    第十七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表;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設置主體合法的文件;

    (四)大型戶外廣告效果圖、有資質的設計公司出具的設計圖(初次申請);

    (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延期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大型戶外廣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承諾辦結時限可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要求進行優化。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載明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五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延續期限不得超過設計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公共活動需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活動舉辦地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提交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申請。

    第二十三條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不超過批準的活動期限。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日前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期,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兩日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附帶其他夜景光源的,應當根據設置技術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污染。

    播放聲音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及其設施進行維護,確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潔;對殘缺、破損,文字、圖案不全,污漬明顯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更換。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或者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每年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履行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規定的義務并建立安全檔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責令設置人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購買保險。

    第二十六條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發布公益廣告,發布公益廣告應當符合公益廣告設置要求。鼓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在廣告位閑置期間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第二十七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招牌設置技術標準要求以及下列規定:

    (一)不得占用經營或辦公場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圍以外的場地和空間;

    (二)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頂;

    (三)不得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筑物;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五)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正常間距,不得遮擋(封閉)消防救援門(窗)口,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六)臨街建筑不得設置伸出式、懸臂式招牌設施;

    (七)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響相鄰住戶的生活;

    (八)不得利用招牌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牌設置進行指導。

    招牌設置人提出招牌設置指導申請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招牌設置人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申請設置戶外招牌設施,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外招牌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

    (三)申請人身份證或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經辦人(被委托人)身份證;

    (四)戶外招牌設施現狀圖及實景效果圖;

    (五)戶外招牌設施設置場地權屬證明;

    (六)戶外招牌設施設計方案或設計平面圖。

    第三十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潔凈、美觀、完好,文字規范,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或者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鼓勵招牌設置人對招牌設施購買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批準要求設置或擅自變更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對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及時修復、更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對招牌及時修復、更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戶外廣告違法設置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牌匾標識設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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