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暫行規范》的通知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暫行規范》的通知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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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 《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暫行規范》的通知
國防減救辦發〔202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暫行規范》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暫行規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運行,提升應急物資配置效率,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以下簡稱政社協同機制)是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牽頭建立,基金會、行業協會、社會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作為成員參與,根據自然災害等重特大突發事件物資保障需要,在政府支持調撥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基礎上,規范開展社會援助捐贈物資的協同保障機制。根據保障需要,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及涉災的省級有關部門等給予指導支持。
第三條 政社協同機制建設管理具體由應急管理部救災和物資保障司(以下簡稱救災司)負責。救災司會同政社協同機制成員建立政社協同機制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具體承擔協調各方資源,援助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并組織做好政社協同機制成員進入退出、信息共享、績效評價、會議活動等工作。
第四條 服務平臺負責建立健全聯絡員、信息共享和定期會商等工作制度,定期開展會商和信息通報,總結工作開展情況,研究確定重點工作。發生自然災害,開展物資援助期間,及時匯總編發工作動態。政社協同機制各成員確定A、B角聯絡員,負責工作協調和應急聯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政社協同機制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
(二)自愿加入并遵守救災工作統一部署;
(三)評估等級為4A級及以上;
(四)沒有活動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等情況;
(五)具有較強的社會資源動員整合能力;
(六)具有較為豐富的參與應對自然災害等應急慈善工作經驗。
第六條 申請加入政社協同機制的社會組織,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服務平臺確認后,簽署合作協議。
第七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政社協同機制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服務平臺根據工作部署,對接災區救災指揮部了解災情和應急物資缺口,向政社協同機制成員通報。
(二)政社協同機制成員根據災區需求,盤點調度可動用資源,確定援助物資品種、數量、地點、起運時間、預計運抵時間、運輸線路和車輛信息等,并及時向服務平臺反饋。
(三)服務平臺向政社協同機制成員發出援助物資函,明確援助物資品種、數量、接收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四)政社協同機制成員按照指令籌集并運輸援助物資,對物資質量嚴格把關,確保按期保質保量運抵災區。
(五)政社協同機制援助物資及運輸車輛應按照《應急救災物資標識推廣使用指南》要求,張貼或懸掛應急救災物資統一標識,運輸任務完成后及時撤收。
(六)服務平臺協助和指導災區制定物資分配方案,相關援助物資服從災區統一調配,由災區負責提供運輸車輛快速通行便利,準備物資臨時存放場地,協調裝卸設備及物資發放人員,建立物資接收和發放臺賬等。
(七)政社協同機制成員及時匯總并向服務平臺反饋物資運輸等情況,服務平臺及時將物資接收、分配和發放等情況通報政社協同機制成員。
(八)政社協同機制成員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應急狀態下收集反饋社會求助信息作用,為政府、社會和受災群眾快速便捷溝通提供渠道。
第八條 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視情派出專項工作組,現場督促協調物資統籌、運輸、臨時存儲、分配發放和信息反饋等全鏈條閉環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視情協調交通運輸部按照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規程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社協同機制援助物資運輸車輛提供收費公路免費通行等便利;針對政府實物儲備少,但災區緊缺急需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資,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提供生產、流通、儲備企業等信息;協調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政社協同機制援助物資安排臨時存儲場地等。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根據需要調撥凈水設備、廁所等衛生設備、家庭應急包等救災物資并做好維護管理,協調和指導紅十字會系統相關基金會開展政社協同物資保障。
第十一條 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根據政社協同機制援助情況,統一發布新聞信息。政社協同機制成員發布涉及政社協同機制的新聞信息,需報服務平臺確定。
第十二條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根據政社協同機制援助情況,對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援助保障過程中快速響應、援助物資有力、反饋及時的組織或個人,向相關部門推薦評優、評先等;對多次未履行協同義務、發布虛假信息、物資使用管理不規范、造成負面輿情等不良影響的,視情取消其成員資格,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鼓勵各地結合本區域自然災害風險特點和社會資源基礎,探索建立本區域政社協同機制。
第十四條 本規范由國家防減救災辦、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