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條例
駐馬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條例
河南省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
駐馬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條例
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駐馬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條例》已經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8月29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9月29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23日
駐馬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條例
(2025年8月29日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中小學校,是指對青少年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
本條例所稱集中用餐,是指中小學校幼兒園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從校外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供餐單位,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和校外供餐單位。
第四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遵循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推進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建設,建立健全餐飲管理制度,加強餐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供餐單位的餐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校園餐飲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指導供餐單位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促進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安全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人員。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審計、消防救援、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餐飲安全與營養健康、反食品浪費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培養健康的飲食習慣;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主題活動,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責任感和自我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安全與營養健康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學生就餐需求配建、改建、擴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學校不具備配建食堂條件的,可以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
第九條 供餐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堂一般應當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幼兒園和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中小學校食堂應當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不得對外委托承包經營。
確需引入社會力量委托承包經營中小學校食堂的,應當以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招投標程序選定入圍校外供餐單位,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
中小學校應當組織本校管理人員、師生代表和家長代表,對入圍的校外供餐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后,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收取的伙食費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電燃料等食堂供餐成本開支。
采用委托承包經營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單位供餐的,伙食費繳入學校指定賬戶,不得由承包經營企業或者校外供餐單位直接收取。中小學校不得從伙食費中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向經營企業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承包費、租賃費等費用。
中小學校食堂用于采購食材的支出占伙食費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幼兒園和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的中小學校食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于每學期末對本學期伙食費收支情況進行核算,并向師生和家長公布。
第十三條 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專款專用,按時按量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供餐單位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供餐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工作場所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第十五條 供餐單位應當根據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科學制定供餐食譜。
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每周公布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安全管理實行校(園)長負責制。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餐飲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就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舉辦學校食堂開放日活動,邀請學生家長參與陪餐,聽取對學校餐飲管理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供餐單位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按照規定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制度,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 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人員應當核對重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包裝完整性、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澤形態,確認食材是否有異味;如實準確記錄查驗信息,并留存相關憑證,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條 供餐單位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當貼有標識,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當分柜存放。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條 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采用新鮮食材,當餐加工制作,確保食品安全、營養、健康。
第二十二條 供餐單位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供餐單位應當配備專用的食品留樣柜,實行雙人雙鎖,專人負責管理,按照規定進行留樣。
實行校外供餐的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留樣。
第二十四條 供餐單位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餐飲具。餐飲具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流程進行清洗、消毒、存放。
第二十五條 供餐單位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通過視頻、透明玻璃窗、玻璃墻等方式,實現加工、操作可視化、透明化和全程公開。
第二十六條 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供餐單位應當在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飲具清洗消毒間等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保障設施有效運行,視頻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校外供餐單位應當配送當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學確定出餐及送餐時間,配送食品的溫度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校外供餐單位應當配備專用的密閉容器和車輛配送食品。配送前應當清潔配送容器和車輛的車廂,并對盛放成品的容器進行消毒。
中小學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校外供餐單位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場所并采取保溫措施。現場分餐的,應當保障分餐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八條 供餐單位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九條 供餐單位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供餐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學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家長聯系,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成立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保障家長參與學校餐飲管理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暢通食品安全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和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餐飲管理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供餐滿意度測評,組織師生和家長對食品安全、質量、品種、價格、營養、服務態度等方面進行評價,對滿意度測評中反映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對投訴舉報反映集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供餐滿意度復核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留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保障視頻監控設施有效運行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餐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