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河南省南陽市人大常委會
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6月26日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和健康營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學校,包括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本規定所稱學校供餐單位,包括學校自營食堂、承包經營企業和校外供餐單位。
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全程管控、社會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解決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查處學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有關管理制度,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衛生健康、疾控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應當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教師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等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和相關人員工作職責,做好學校食堂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學校供餐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在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對供餐食品安全負責。
第八條 學校供餐單位采購食品應當遵循安全、平價、健康、營養的原則。
學校供餐單位應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統一采購,擇優確定信用良好、質量達標、價格合理的供應商。
第九條 學校供餐單位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類、離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條 學校供餐單位應當根據學生的成長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國家、省學生餐營養指南,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應當控油限鹽、合理烹調。
鼓勵學校供餐單位配備營養師或者營養指導員。
第十一條 學校供餐單位應當設置專用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做好場所、設備清潔消毒和食品保溫保鮮,保障食品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供餐單位使用的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三條 校外供餐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送當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學確定出餐、送餐時間。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供餐單位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留樣不少于一百二十五克,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存放四十八小時以上。
高等學校供餐單位留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供餐單位禁止采購、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七)不符合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全市統一的校園餐飲管理服務平臺,提供以下服務,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的可視、可控、可追溯管理:
(一)食品供應商進行線上報價,供學校供餐單位自主采購;
(二)學校供餐單位可以通過智能終端設備進貨驗收,辦理收貨手續,生成并保存收貨視頻;
(三)相關部門對學校膳食經費進行監管;
(四)對學校供餐單位場所環境、食品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貯存狀態等進行視頻監控;
(五)職能部門開展線上檢查,并跟蹤監督學校供餐單位自查情況;
(六)家長通過在線查看、預約陪餐等方式,監督飯菜質量。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學校供餐單位和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檢查,每學期對學校供餐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學校供餐單位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建立學校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監管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及執法查處等情況。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疾控部門應當加強學校供餐單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定期組織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抽查檢測,并及時反饋監督、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及時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啟動臨時供餐預案;
(六)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系,及時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七)事故處置結束后,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對被污染的食品進行銷毀,對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