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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昌市政務服務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9-29
    2. 【標題】許昌市政務服務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南省許昌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xcsrd.henanrd.gov.cn/2025/10-20/228119.html

    7. 【法規全文】

     

    許昌市政務服務條例

    許昌市政務服務條例

    河南省許昌市人大常委會


    許昌市政務服務條例


    許昌市政務服務條例

    (2025年8月27日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三章 政務服務運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辦理相關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四條政務服務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用心服務的理念,遵循依法規范、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安全共享、廉潔誠信的原則,培育“贏商蓮城、許君以昌”的營商環境品牌,營造文明熱情、真誠友善、和諧包容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制度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政務服務工作,負責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是政務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承擔本級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運行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稅務等政務服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加強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建設和適老化、適殘化等無障礙改造,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智慧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集約高效原則,根據辦理業務的實際需要,優化調整政務服務中心空間布局,合理配備設施設備,避免資源閑置浪費。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托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集行政審批與公共服務、政策咨詢與政企會商、政務公開與政務監督等功能于一體的政務服務綜合體。

    第八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選派精通業務、經驗豐富、勝任信息化辦公需要的人員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進駐人員數量與政務服務工作量相適應,進駐人員接受本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

    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工作人員由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一配備和管理。

    政務服務部門進駐人員和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工作人員著裝應當規范得體,佩戴工作標識;按照有關規定配發制式服裝的,應當著制式服裝上崗。

    第九條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送達、服務評價等全流程網上服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本市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推進本級已建審批業務系統與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整合融通。能夠依托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支撐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的,不得再單獨建設審批業務系統。

    第十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服務部門,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制,推動政務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實現數據資源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數據歸集至市政務大數據平臺,并依法推進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護措施,依法收集、使用和共享政務數據,不得將政務數據用于與履職無關的活動;對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安全可控、成熟可靠、適度超前的原則,探索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提供智慧化服務,方便申請人高效辦事。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自行查驗、部門間協查、數據共享等方式,持續精簡申請材料;通過數字化手段可以收集確認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章 政務服務運行



    第十三條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編制、更新并公布本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

    鄉鎮(街道)、村(社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更新并公布,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編制、更新并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樣本、審查標準、辦理方式及流程、辦結時限、查詢渠道、救濟途徑等信息。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所列申請材料應當明確、具體,不得包含模糊性、兜底性條款;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五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更新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不得向申請人索要清單之外的證明。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務服務部門可以依法將有關政務服務事項委托政務服務管理部門代為受理、辦理。

    第十七條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因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場地或者設施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服務模式,整合各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單獨設立的辦事窗口,合理設置綜合服務窗口,實現一窗通辦。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高效辦成一件事”重點事項清單管理機制和常態化推進機制,明確牽頭部門、配合部門及各自職責,推動下列事項集成辦理:

    (一)企業開辦、生產、經營、變更、注銷等全生命周期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驗收等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三)個人出生、入學、就業、就醫、婚育、退休、死亡等全生命周期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四)不動產登記涉及的房產交易、稅費繳納、水電氣熱網聯動過戶等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五)其他與本地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關聯性強、辦理頻率高、辦理時間相對集中的政務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稅務以及水電氣熱網等領域應用頻率高的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戶籍管理等領域群眾經常辦理且基層能夠有效承接的政務服務事項,以委托受理、授權辦理、幫辦代辦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務中心(站)辦理。

    第二十一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助服務專區,合理布設集成式自助終端,提供社保、稅務、不動產、公積金、個人和企業征信等高頻事項自助辦理服務。

    鼓勵和支持集成式自助終端向便民服務中心(站)以及園區、商場、樓宇、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

    第二十二條政務服務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履行解答、引導、辦理等職責,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搪塞。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予以受理,能夠即時辦理的當場辦結;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

    依法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特別程序的,實施清單化管理,建立限時辦結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開展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區域性統一評估評價的,政務服務部門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該區域內有關項目的單項評估評價文件。

    第二十四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利企便民原則,依法編制、更新并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告知承諾的適用范圍、辦理條件、標準流程和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

    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作出同意的決定;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辦理條件的,依法撤銷決定。

    申請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五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更新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辦理條件等。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僅欠缺可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務服務事項,經申請人書面承諾后,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先予以受理、審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申請人逾期未補齊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健全線上線下一體的幫辦代辦服務體系,為申請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為重點投資建設項目、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和科技創新類、國家鼓勵類等投資建設項目,提供全程幫辦代辦服務;

    (二)為企業開辦、工程建設等復雜事項提供咨詢、指導、協調服務和全程幫辦代辦服務;

    (三)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軍人等特殊群體提供陪同辦、代理辦、優先辦等幫辦代辦服務;

    (四)其他確需提供的幫辦代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為申請人提供以下便利化服務:

    (一)合理提供錯時、延時、預約服務;

    (二)為確實行動不便的群眾提供上門服務;

    (三)依托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移動端,提供線上申請輔導、遠程辦理等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主動服務、精準服務、提前服務的原則,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辦事節點、證照臨期、風險預警等方面的提示服務。

    第二十九條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和發展實際,在政務服務中心規劃設置專門區域服務企業,為企業提供政策、人才、金融、法律、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個性化增值服務。

    第三十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梳理本部門的惠企利民政策,編制惠企利民政策事項清單和辦理指南,明確政策兌現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等,并公開發布。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分析匹配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和群眾,實行點對點精準推送,推動惠企利民政策免予申報、直達快享。

    第三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法需要收取費用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公開收費依據和標準,提供現金、銀行卡、電子支付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并出具合法收費憑證。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依法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編制、更新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各自領域內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建立信用監管與懲戒退出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政務服務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申請人接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第三十三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線上辦理、專窗服務等方式,集中統一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政務服務常態化監測和效能評估工作,構建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辦事指南的規范指引性以及政務服務的便捷性、實效性、體驗感等指標進行動態監測、異常預警、問題定位、跟蹤改進,定期通報政務服務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和政務服務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代表、群眾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特約監督員的意見建議,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政務服務工作開展評估,聽取企業和群眾對政務服務工作的評價意見,并督促存在問題的政務服務部門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覆蓋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和服務渠道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政務服務“好差評”評價結果應當公開。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差評事項進行核實、整改,并將實名差評事項整改情況向申請人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監督系統,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全流程進行實時監督和預警提醒。

    第三十八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暢通線上線下訴求反映渠道,對企業和群眾的合理訴求作出及時回應和處理。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設置訴求反映窗口,與監察機關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受理并協調解決復雜疑難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或者擅自在政務服務中心之外的場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二)違反政務數據安全的有關規定,將政務數據用于與履職無關的活動,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信息泄露;

    (三)違反規定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四)向申請人索要清單之外的證明;

    (五)未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未在規定時限或者承諾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決定;

    (七)向申請人收取沒有法定依據的費用;

    (八)為申請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申請人接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網絡通信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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