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江蘇省宿遷市人大常委會
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十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十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設備;
(十六)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登記、處理;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位,臨時停車位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業主開放,每次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車位出售、附贈。其租賃所得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停車管理必要支出,剩余部分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六條 業主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業主應當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到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業主拒不辦理登記等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業主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及時制止違規裝修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指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裝飾裝修物料搬運人員、裝飾裝修材料供應商。
第二節 物業的維護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保修期、保修范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物業保修期限屆滿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共用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用該物業的業主按照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業主專有部分之外或者入戶計量儀器外接端口之前的管線及配套設施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第六十九條 物業維修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單位、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配置電梯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標準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保養。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電梯以及消防設施故障;
(二)屋面、外墻滲漏;
(三)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五)樓頂、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方便快捷地處理應急維修事項,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第七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時,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阻撓維修、更新,造成其他業主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相關標準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交至專有賬戶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報送承接查驗結果等相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故意泄露業主信息資料或者將業主信息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未移交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減少專業人員數量和物業服務面積,物業服務的質量、等級達不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將公共收益和預收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存入銀行專用賬戶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業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查處: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三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十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第八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信用管理規定,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相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錄入信用管理檔案: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移交相關資料的;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停止服務的;
(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信用管理規定,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相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錄入信用管理檔案。
第八十三條 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規定,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相關業主的失信信息報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錄入信用管理檔案:
(一)欠交物業費,經仲裁裁決或者生效判決確認后應當交納而仍不交納的;
(二)違反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移交相關材料物品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規定,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的失信信息報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錄入信用管理檔案。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專有部分,是指門戶以內的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二)專有設備,是指門戶(戶表)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設備等;
(三)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結構、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陽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內天井、戶外墻壁、屋面、傳達室、治安監控室、消防監控室、消防設備用房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電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報箱、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公用天線、露天停車場、非機動車庫、公用設施設備用房等。
第八十六條 非住宅物業的管理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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