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2025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5號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和保障,專職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伍。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單位專職消防員。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務等輔助性工作崗位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工作的人員。單位專職消防員,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原則,堅持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發展方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加強城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力量,推動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根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要,按照國家標準配備人員裝備,落實保障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隊規劃、人員招錄、管理訓練、調度指揮等工作,并負責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其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稅務等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保障工作。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和布局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規定的鄉鎮;
(三)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區域;
(四)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區域。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災害事故、響應距離等情況,可以統籌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的經營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的管理單位;
(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鼓勵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單獨建立或者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筑標準、消防車輛(船、艇)、器材、裝備、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船、艇)、器材、裝備、人員配備,根據本單位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驗收或者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因工作需要確需成為法人組織的,應當依法申請登記。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力量布局,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調度指揮體系。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調度指揮,開展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等工作;
(二)掌握責任區內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情況,制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業務訓練、實戰演練,維護保養消防車輛(船、艇)及器材裝備;
(四)參與消防安全巡查、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宣傳、社會培訓等工作;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調度指揮。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接到報警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以單獨編隊執勤為主,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專職消防隊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輪值班制。
第十七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單位專職消防隊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健全執勤訓練制度,開展訓練演練工作,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科學編制政府專職消防隊用人計劃,明確崗位員額,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在內部自行調配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由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公開招聘。招聘方式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聘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愿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四)年滿十八周歲;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條件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消防文員招聘對象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條件,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符合消防工作需要。
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退役軍人、具有相關消防工作經歷或者突出專業技能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入職、在崗和晉級培訓考核制度。
單位專職消防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和量化考評,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政府專職消防隊有關規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招聘條件,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獲得錄用的;
(三)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納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予以保障。
對交由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經費,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其納入部門預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分開核算,專款專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其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依法合理制定與政府專職消防員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的人員經費保障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參加現場救援和24小時備勤任務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可以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標準,結合實際發放現場救援等補貼,具體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組建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為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崗前、在崗、離崗和應急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可以安排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后轉崗。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評價。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連續工作滿12年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發放離隊安置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優先辦理落戶、子女入學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交通出行、參觀游覽、看病就醫等方面享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同等社會優待政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當地政府和群團組織表彰獎勵體系。
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車輛(船、艇)應當依法登記和管理,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并不得用于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車(船、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管理和業務指導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統一指揮的;
(二)接到報警或者調派指令,未立即趕赴現場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