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施行民事再審案件新規 負責人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近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意見的公布實施是人民法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司法為民要求、解決案件當事人申訴難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規范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問:《若干意見》在哪些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申請再審權利的保障?
答: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關鍵在于做到遞交材料有人接收,審查進程有人告知,陳述意見有人聽取,裁定文書有人送達,為此,《若干意見》作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了再審申請書的必備內容、份數及其他必要的訴訟材料,便利于當事人準備申請再審材料,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材料清單上加蓋收件章并返還給當事人,使申請再審時間、提交材料內容均有據可查;三是為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提供送達地址確認書,確保當事人能夠及時收到訴訟文書,知悉訴訟進程;四是要求對于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必須依法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五是對于不屬于本級法院管轄的申請再審案件,要求在做好釋明工作的同時,及時告知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六是適度擴大聽證的案件范圍,規范聽證程序,保障當事人質證和陳述意見的權利;七是細化了對方當事人在審查程序中提出再審申請的審查程序,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問:《若干意見》從哪些方面進一步提高了人民法院受理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工作的規范性和透明度?
答:從規范工作角度而言,《若干意見》從以下幾方面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范審判組織,一律要求組成合議庭審查;二是規范審查范圍,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三是規范審查方式,采取審查材料、審閱卷宗、詢問當事人和聽證方式,并明確了聽證的范圍、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規范審查程序結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審裁定書和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外,還增加了準許撤回申請、按撤回申請處理和終結審查程序三類裁定,進一步提高了審查結果的規范性;五是規范再審法院的確定,以上一級法院提審為原則,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為補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審為例外;六是規范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要求駁回裁定明確闡明理由,增強文書說理性。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一是在受理階段,要求認真審查簽收申請材料,材料不齊備的及時告知當事人補正;對于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依法在5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和再審申請書副本;不符合條件的,也要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二是高度重視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依法開展詢問和聽證活動,給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的空間;三是要求公開裁定理由,提高文書的透明度。
問:從有利于指引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出發,《若干意見》對法院受理再審申請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必要的訴訟材料,材料越詳細,越完備,法院的審查工作就會越全面高效,申請再審權就越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保障。為了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請再審權,《若干意見》規定法院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審查申請再審材料是否齊備:
一是審查再審申請書的內容和份數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書應當具備的內容有: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具體的再審請求;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再審申請書不具備上述內容,應當告知當事人補正。
在審查再審申請書方面,需要提請注意的問題是再審事由應當明確列舉,要指導當事人把申請再審事由提煉出來,在申請書上寫明。另外,因審查程序有可能啟動再審程序,應當按照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供再審申請書副本,保障全體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二是審查其他訴訟材料是否齊全,包括當事人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生效裁判文書、原審主要證據和申請再審的證據材料。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申請再審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作了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提示當事人申請再審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應當注意的事項。
問:《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了申請再審的條件,請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適用?
答:《若干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申請再審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申請再審人是依法享有申請再審權的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享有申請再審權的訴訟主體必須具備再審利益。在原審中全部訴訟請求獲得支持的當事人或者未被判決承擔實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不具備再審利益,部分訴訟請求獲得支持的當事人對于未獲支持的部分訴訟請求具備再審利益。實體權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約束,必須通過推翻原審裁判才能得以救濟的案外人享有再審利益。
二是本院是依法享有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即為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或者越級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均不構成申請再審案件。當事人堅持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的,可以按照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確有錯誤”條件的,可以裁定進入再審。需要提請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的,原審法院應當先做好釋明工作,而不能一推了之。
三是申請再審的裁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再審的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裁判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裁判范圍。
四是當事人依據法定事由申請再審。在受理階段,只要當事人主張的事由是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事由,即視為符合此項條件,不必過度審查事由是否成立。
五是在受理階段對申請再審期間的掌握可以適當從寬。對形式審查超過期間要求的再審申請,應當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申請再審人確有困難無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查明確實超過期間的,裁定駁回。
問: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正確把握審查的范圍,特別是發現當事人未主張的事由可能成立情況下,如何處理?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實踐中應當如何適用?
答: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工作的中心任務是確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定再審事由,作出再審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角度考慮,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范圍一般應限于再審事由。有同志提出如果發現當事人主張的事由不成立,但其他事由可能成立的,是否需要依職權審查。我們認為,主張何種事由是當事人處分權范圍之內的事情,一般情況下,只要審查當事人主張的事由即可。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職權啟動再審。
《若干意見》規定了四種審查方式:一是審查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書面材料。對于再審事由明顯缺乏證據支持,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經調卷直接裁定駁回。對于部分根據原審裁判和當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足以作出準確判斷的再審事由,也可直接裁定再審。二是審閱原審卷宗。審閱原審卷宗是審查再審申請的基本形式,對于單純審查書面材料不能確定的再審事由,應當調取原審卷宗進行審查。三是詢問當事人。詢問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的審查方式,有利于當事人參與審查程序,陳述意見。其形式較為靈活,根據需要單方或者雙方均可。四是組織聽證。聽證是介于開庭和詢問之間的一種較為正式的訴訟活動,注重公開性、規范性,當事人也比較認同。且有些再審事由采用聽證方式審查處理更為妥當,如對需要質證的證據,使用詢問形式進行質證顯然不夠正式,也不夠嚴肅。實踐證明,聽證審查方式對于審查新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判斷申請再審是否符合再審條件,促使當事人和解或息訴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詢問和聽證既可以用傳票通知當事人,也可以采用電話通知等方式。但是如果要依據第二十一條裁定按照撤回申請處理的,則必須使用傳票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材料、審閱原審卷宗、詢問當事人、組織當事人聽證這四種方式為可選擇性規定,并沒有遞進的關系,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或者幾種結合運用。如可以將書面審查和詢問結合使用,并不一定需要調閱卷宗。
問:在解決調卷難問題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調卷難問題的確是制約審查工作效率的瓶頸。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要正確認識需要調卷的案件范圍。是否需要采取調卷審查方式,應當視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和審查案件需要而定。事由涉及實體或者原審程序問題,必須閱卷才能查明的,就應當閱卷。二是要采取靈活多樣的調卷方式和范圍,既可以把案卷調上來,也可以合議庭走下去,到原審法院閱卷,或者開發電子卷宗,網上閱卷。有的再審事由不需調閱全部卷宗,如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僅涉及二審程序,則沒有必要調一審卷宗。同理,再審事由僅涉及卷宗中的一部分內容,也沒有必要調整個卷宗。如僅需審查裁判文書的生效時間,則要求原審法院把送達回證復印或傳真過來即可。這樣可以大大減少調卷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問:再審法院的確定是當事人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對此,如何理解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
答:雖然民事訴訟法對于再審法院規定了本院、其他同級法院和原審法院三種選擇,但從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級法院再審是第一選擇。只有在上一級法院不便再審或者由原審法院、其他法院再審更有利的情形下,才能選擇其他兩種再審法院。從提高裁判權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級法院再審有利于提高當事人對于再審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糾正原審錯誤。如果單純為減輕上級法院審判壓力而將案件大量指定下級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審,則可能引發對于再審裁判的再次申請再審,不利于當事人服判息訴,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為此,《若干意見》第二十七條重申了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由上一級法院提審的原則。《若干意見》第二十八條將數量較少的以程序性事由啟動再審作為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主要情形,旨在限制上級法院違背立法精神,隨意指令再審。關于指定其他同級法院再審的情況,實踐中發生了很多問題,如需要發回重審的難以確定重審法院、涉訴信訪責任不明、訴訟費是否需要移交到再審法院等等,矛盾重重,難以解決。建議慎重使用。在實際工作中,應確立以提審為原則,以指令再審為補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審為例外的指導思想。
問: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這樣規定的理由是什么?對于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結案件,法院應如何適用程序法?
答: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后,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顯系一事兩訴,不應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再審。同理,關于當事人先以一項事由申請被駁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請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只能申請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請的應當不予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沒有對于申請再審次數作出約束,當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請,應當受理。從理論上講,以不同的事由申請再審的,構成一個新的再審之訴。再審申請被駁回后,當事人又以其他再審事由申請再審的,只要符合其他條件,并且有正當理由無法在上一次申請時一并提出的,仍應當受理。關于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請再審問題,由于當事人不服駁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過推翻該駁回裁定啟動對于原審裁判的再審程序,且當事人發現新的事由還可以申請再審,另外此類案件還可以作為申訴案件依職權啟動再審,當事人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因此,對于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若干意見》第三十三條明確了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結案件的分類處理。原審法院受理的舊存未結案件,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不必移送上級法院審查,應當繼續審查并以裁定駁回或者再審。上級法院受理的舊存未結案件,亦需符合申請再審條件,才需用裁定駁回。其他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案件,可繼續按照原有方式處理。
-背景-
出臺目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時采取調整級別管轄標準、制定司法解釋和工作細則、充實審判機構力量、組織再審審查業務培訓等一系列措施,認真落實立法對申請再審審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級法院也根據本轄區再審審查工作情況,高度重視,集中精力應對申請再審案件猛增帶來的挑戰。去年4月1日新法實施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各級法院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切實有效的,受理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工作基本實現了新舊法的順利過渡,而且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當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能夠得到及時受理審查,程序比以往更為規范透明。同時,從掌握的情況看,這項工作還存在效率不夠高、再審事由適用標準不夠統一、審查程序不夠明確等問題,亟須盡快解決。此外,原有的一些工作做法也與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存在不一致之處,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和細化。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目的在于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推廣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努力提高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總體要求
在起草《若干意見》以及具體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四方面工作要求:
1.規范透明。雖然立法對于當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接受材料、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標準、具體審查標準和方法、詢問聽證程序、裁定的內容等等程序環節沒有規定具體要求,但是作為一個法定程序階段,保證當事人適度的知情和參與是非常必要的,這不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納當事人的不滿情緒,避免產生多頭申訴上訪,因此,《若干意見》在上述程序環節規定的盡量詳盡周密。可以說,程序越規范,越透明,就越能夠取得當事人的信服和監督機關的認可,就越能夠樹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2.及時高效。從一定意義上講,能否及時高效審結申請再審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標尺,直接關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實現。面對法定三個月的審查期限,必須想方設法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防止申請再審案件大量積壓。因此,《若干意見》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簡化不必要的工作環節,簡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規范透明的基礎上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3.寬嚴適度。由于立法將再審事由細化,獨立化,提起再審并不意味著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提起再審的標準與再審改判的標準已有明顯區別,對于再審事由的審查要嚴格把握,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但是對于原審裁判是否有錯誤的把握在審查階段可以適當放寬,不應再簡單以再審改判率來衡量審查工作質量。為此,《若干意見》再次明確審查工作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將申請再審事由成立作為裁定再審的標準。
4.分析說理。裁判文書是審查程序的產品,其質量直接反映了審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審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變以往駁回通知或者再審裁定理由簡單或者不講理由的做法,提高文書的說理性,讓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因此,《若干意見》對于裁判文書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提高文書說理性。(記者劉 嵐 通訊員 劉小飛)
來源: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