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972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淮民初字第00972號
原告孟某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
委托代理人李記,淮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尚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記,被告尚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農歷12月22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于2004年6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孟某甲,于2007年7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尚某乙。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生氣,被告2011年大鬧一場后被告開始外出至今,通話就吵架。雙方已經完全沒有夫妻感情且無法繼續生活,為此,特起訴來院,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同居關系;孩子一人承擔一個,互不承擔子女撫養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和原告解除同居關系。兩個孩子我要完,原告出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農歷臘月22日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于2004年6月28日生育兒子孟某甲,現隨原告生活;于2007年7月25日生育女兒尚某乙,現隨被告生活。原告以雙方已經完全沒有夫妻感情且無法繼續生活為由起訴來院。
另查明,原告孟某某系農業家庭戶口。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尚某某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生育的兒子孟某甲現隨原告生活,女兒尚某乙現隨原告生活,結合本案情況,從不改變子女生活、學習環境,有利應子女健康成長角度考慮出發,以維持現狀為宜,被告應承擔差額子女撫養費9416.10元/年(按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3年×25%=7062.08元。被告辨稱其不同意解除同居關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生育的兒子孟某甲由原告孟某某撫養,女兒尚某乙由被告尚某某撫養,原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被告尚某某支付差額子女撫養費7062.08元;待子女成年后,隨父隨母任其自愿。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曉飛
助理審判員 劉耀威
人民陪審員 邵士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書 記員 豆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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