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魯民初字2467號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魯民初字2467號
原告詹某濤訴被告孫某歌離婚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撤訴申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詹濤濤撤回訴訟。
訴訟費150元,由原告負擔(已繳納)。
審判員 李紅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萬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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